2012-07-07 17:49:50 來源:法邦網 點擊: [ 大 | 中 | 小 | 打印 ]
一、什么是涉外結婚公證?
涉外結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yè)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對于不在我國境內結婚的人,如何在國內證明自己的婚姻關系,這就需要涉外結婚公證。同時,涉外結婚公證用途主要用包括:遺產分配、房產買賣、離婚等方面,用途很廣泛。。
目前需要在國內公證證明的婚姻關系,主要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這些都是經合法手續(xù)登記的婚姻,包括國內和國外合法締結的婚姻。
隨著跨國婚姻以及出國留學工作的增多,中國大陸人在香港、澳門、臺灣及國外申請登記結婚,領取港、澳、臺、國外結婚證的越來越多。因此,港、澳、臺、國外結婚證在中國使用的機會和頻率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機關有關部門(包括法院)都會要求對港、澳、臺、國外結婚證進行公證認證,這是由于中國目前沒有加入海牙公約組織,因此涉外文件在國內使用就必須有所在國公證員對其公證,該國外交部認證,經過這個程序,港、澳、臺、國外結婚證在國內使用才能被認可。
二、涉外結婚公證流程,如何辦理?
涉外結婚公證流程,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過程,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后尋找公證機構,向公證機構提交證件、證明材料,公證機構開具證明,涉外結婚公證使用者領取和使用該公證證明。
前面說到,涉外結婚公證的主體,用途,現在說說當事人要向公證機構提交那些證件、證明材料。
(一)涉外結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
注: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于××××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tǒng)風俗習慣結婚。
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涉外結婚公證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fā)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于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然后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對于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
4.對于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fā)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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